海损理算
理算中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简称海损理算处)成立于一九六九年,是由原经贸部(现商务部)批准国务院备案的中国唯一的海损理算机构。为了更好地服务航运界及相关企业,有利于业务发展,2008年中国贸促会批准海损理算处同时使用理算中心的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目前,贸促会理算中心的主要业务包括共同海损理算、单独海损理算、船舶碰撞追偿理算、陆上财产损失理算、出具货损货差索赔报告及向有关方提供相关咨询意见等。
海损理算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发生意外事故时,海损理算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及惯例,对船舶货物所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编制理算报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简称贸促会海损理算处)是中国唯一的为国内外航运、保险及外贸企业提供海损理算服务的专业机构。
贸促会海损理算处的成立,不仅填补了我国海损理算业务的空白,也为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和远洋运输事业更好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支持。1975年1月1日贸促会正式公布了《北京理算规则》。
四十多年来,贸促会海损理算处协助有关方处理了多起重大海损事故,依据编制的海损理算报告成功地从国外有关方索赔回巨额款项,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有关方的损失。同时还受法院及律师行的委托办理海损理算案件,为相关方解决赔偿纠纷提供了有利依据。贸促会海损理算业务一直以服务我国航运、保险及外贸为宗旨,坚持公平公正地理算案件,所办理的数千件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案件,为国内外航运界、保险界和贸易界所接受。
1993年贸促会在香港成立了合资理算公司,为香港的中资航运公司及保险企业提供海损理算服务。近几年来,还分别与英国和韩国等境外海损理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联合理算了多起案件。
2008年理算中心成立以来,贸促会充分发挥处理保险理赔业务的专业优势并借助系统资源,开展了海上其他财产损失的理算及陆上财产损失的理算业务,在为海上运输、保险行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各种企业在经营中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财产损失理算服务。
理算中心为中外客户提供如下服务:
1、为船东和其他有关方提供处理海损事故的意见;
2、协助船东向货方等关系方收取共同海损担保;
3、协助船东准备和收集理算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费用帐单;
4、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根据《北京理算规则》或《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并协助船东向货方等有关方收取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5、根据保险单中的有关条款编制单独海损理算书,供船东与其保险人结算,解决赔偿事宜;
6、与国外海损理算师合作联合理算案件;
7、协助有关方审核非海损理算中心编制的海损理算书;
8、协助有关方出具海上运输中其他财产损失索赔报告;
9、协助有关方出具陆上财产损失索赔报告;
10、协助有关部门和有关方审核其他方的索赔文件和帐单;
案件处理程序
1、早期事故处理
当共同海损案件发生后,接受有关方的委托,就宣布共同海损、收集材料和案件处理提供意见。在单独海损案件中,向有关方提供修理及保险索赔方面的意见。
2、收集材料编制理算书
海损理算师会根据案件情况要求船东提供详细和全面的材料,包括事故及损失的证明文件、费用帐单以及船东等对有关文件和帐单的说明。
3、在共同海损案件中,海损理算师通常协助收取共同海损分摊,并依据理算书进行相关方之间的结算。 在单独海损案件中,海损理算师通常将理算书交给被保险人,由其与保险人自行结算。
海损理算师
海损理算师,也称为海事理赔顾问。在航运保险界是这样描述海损理算师角色的:“海损理算师是海上保险及法律方面的专家,他们可以由海事索赔或争议中的任意一方指定。不管由哪一方指定,海损理算师都必须以公正和独立的方式行事。”海损理算师的主要服务对象包括船东、船舶保险人及货物保险人等。
实践中,海损理算业务通常由专业海损理算师所从事,其原因是专业海损理算师具有以下优势:
(1)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
(2)专业的处理案件
(3)快速、经济的处理案件
海损理算处从业人员分别毕业于海商法、远洋运输、保险、法律和对外贸易等专业,其中不乏熟悉海上运输,保险理赔业务和考取英国海损理算师协会执业理算师资格的专业人士。他们不仅熟悉与海损理算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理算规则,而且大部分人员都具有在国际性海损理算公司工作的经历,在处理海损理算和海上保险理赔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